论合同法上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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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将欺诈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并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我国由于对违法行为一向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将欺诈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这实际上为不法行为人利用合同形式从事欺诈活动留下了漏洞。建议以后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将欺诈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加以规定和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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