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厘定:行政问责制概念再探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意义上的问责制就是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不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而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承担的是一种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其问责对象应是各级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问责范围是因社会重大公共事件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以致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行为。应将行政问责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避免泛化、滥化倾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