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条约解释角度而言,病毒材料构成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或“自然资源”,但其获取是否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尚存在争议。国际专利体制激励基于病毒材料的医药研发,并不直接导致生物剽窃或医药可及性难题,但问题在于没有规定病毒材料的所有权和获取条件,故存在保护上的不对称性。从本质上说,病毒共享之争体现国际法上分配正义的缺失,故无法破解全球公共卫生难题,促进发展中国家履行健康权。为此,《国际卫生条例》需进一步明确健康权的国际责任,构建公平的“材料转移”机制。我国既要推动国际法上分配正义的实现和相关制度的非倾覆性变革,也可结合自身国情和优势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