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费供给制度与司法公正保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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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司法经费供给制度将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供给权交由同级地方政府行使,这种供给制度的弊端在于给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以致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不公预留了机会。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原则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将地方司法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种横向关系改为由全国人大将司法经费按照单列经费进行统一审议和批准的垂直供给关系,以确保构建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制度的经济基础不依附地方行政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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