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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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能否提起经济诉讼,是当前行政法学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公证行为的可诉性,目前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对公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证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公证行为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92年5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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