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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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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