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难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设立常委会,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真正使地方人大工作开展起来。可以说,这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最大意义。在事实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也主要是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和开展的。回顾30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其中有一点,过去人们关注不多,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强调,那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应当有宪法思维,充分考虑宪法,进行依宪解释,实施宪法。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