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适用——兼谈绑架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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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39条第2款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了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条文本身存在“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内在冲突。未来应对该款加以修改,区分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的打击错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