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融资性贸易合同是基于融资性贸易而形成的新兴民事法律关系,是融资性贸易与合同内涵的结合体,此类复杂合同的效力一直面临较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范式不一,甚至更倾向于遵循严厉的金融政策逻辑以认定合同无效,判定标准失位,尚待从理论上厘清概念关系,梳理现行效力判断的规则依据,建立统一的效力判定标准。故笔者拟从主客观一致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货物流、资金流“二流合一”的客观事实,把握交易主体的真实表意,梳理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效力判定规则,以期为此争议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出版日期
2024年03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