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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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立法机关及其支持者的理由是我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我国没有完整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另外一个因素是过分担忧自然人破产欺诈。对此,文章从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入手,探讨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利弊,论证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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