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失主为了寻回物品,多方查找者有之、登报悬赏者有之,可谓焦虑万状甚至寝食难安。此时,遗失物拾得人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除失主窘状的最好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讲而酿成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98年6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