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出版日期
200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