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 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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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我与男青年罗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6000多元。经过交往,我们牵手踏上了红地毯。可在结婚后,双方之间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得不可收拾。最近,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罗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应是我的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可罗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我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请问,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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