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的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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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贾某在担任某村干部期间,因需用钱,经蔡某介绍向杜某借款10万元。但偿还期限已到,贾某却迟迟不予归还。杜某遂将其告上法院。贾某的抗辩事由是虽然借据上签名为个人,但借款实为村委会所用,因此,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村委会承担偿还责任。请问,贾某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9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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