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升督’警衔晋升培训班”之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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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7条的规定,凡警司晋升为警督、警督晋升为警监的,都应当经过相应的人民警察学校培训合格。为适应我国公安机关量大面广的警衔晋升培训需要,不断提升广大基层民警的素质,更好地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地市一级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了警官培训学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安教育》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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