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之情形,强制拍卖性质之选择对第三人(案外人及拍定人)之利益影响甚巨。若认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案外人得回复其所有权,则拍定人需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救济;若认强制拍卖为公法上处分行为,拍定人得原始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需赋予案外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救济的权利。文章从检讨强制拍卖之性质出发,分别对案外人及拍定人之请求权体系进行审察,并基于二者利益之平衡,结合强制执行制度之价值,认为应使拍定人确定地取得该财产之所有权,并赋予案外人以充分的救济途径,故此,强制拍卖亦应采公法说为妥。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