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肖广生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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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案情摘要原告肖广生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某休闲中心洗浴。休闲中心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劝其不要就浴,遭原告拒绝。此后,休闲中心又为原告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并发给更换的拖鞋和更衣橱钥匙。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休闲工作中心的
作者 张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