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外众说纷纭。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虽晚,但一开始就在该问题上争论激烈。80年代,在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中,有“全”、“大”、“中”几派的区别。所谓“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这显然不正确地扩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大”,以“纵横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为代表,也过大地规定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把一些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划归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所谓“中”的观点,则比较恰当地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出版日期
199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