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讨论,需要根据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类型加以明确的确定。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调双罚制,即在对单位进行附加刑商的处罚基础上,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要求对该企业不具有可罚性,即在刑事政策意义上,该企业积极且有效地实施与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合规性的经营,但却无法避免企业之下自然人通过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已经尽到了明确的监管义务,且企业所尽到的明确监管义务也确实符合规定和内容。那么在此基础之下,自然人的行为如果依据单位名义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再对企业进行处罚,会造成企业的积极性丧失,对企业造成深重打击。因此,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有效政策革新和发展,在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行为,来预防其名下的自然人从事以单位为名义的犯罪情况,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要追究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包括了正向以及负向激励,企业依法并有效地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帮助我国的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同时也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稳定发展。
出版日期
2023年04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