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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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治芳,男,30岁,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委托代理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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