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在保险代位制度下,由于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之情形存在,因而可能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于争夺第三人剩余责任财产优先受偿地位之利益冲突问题。由于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之规定模糊,到底是被保险人于剩余责任财产以优先获偿,还是保险人优先获偿,抑或二者按照比例受偿,此问题未予明确。本文从分析代位保险制度之本质入手,从“合保险目的性”与“合保险代位原理性”之角度,确定保障被保险人之损失获得及时、充分补偿为保险代位制度之首要价值,于此视角分析三种模式,最终肯认被保险人优先获偿模式之合理性,并基此提出修法建议。
出版日期
2023年04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