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变更和转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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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合同内容。在包价旅游合同正式履行前,游客有任意的转让权。而旅游营业人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文章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和转让的实证进行了分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周刊》 2006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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