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 要:香港回归二十多年来,一直未能完成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没有履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不仅在特区范围内存在安全立法的真空地带,也不利于构建“一国两制”下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最终,通过“决定+立法”的中央直接立法的方式,完善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国家安全立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一举措是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也是负责任的国家制度保护行为,更是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作为特区与中央宪制秩序构建转换的体现。
出版日期
2022年12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