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外放式的执行制度设想包含了一系列可据以支持的理由。举其要者,首先,域外的制度实践和经验,说明外放式的执行制度设计与内置式的执行制度安排一样有其现实合理性,从而无法将这样一种改革主张斥责为胡思乱想、游谈无根;其次,即使我们的法院勇于担当,不畏“执行难”,执行工作对于法院来说也已经是“烫手的山芋”,因为迄今为止的事实可能已经说明,以中国法院在权力架构内的地位以及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是无力承担解决“执行难”的重任的;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