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先行登记保存最早出现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提到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专卖执法检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出版日期
202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