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工程结算本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工程造价进行确定的行为,同样应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管理制度不完善、国有资金浪费严重等问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多措并举,通过加强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加强对建设单位追责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强化建单位本身的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问题,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法律规定的制度解决。
出版日期
2022年09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