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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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日正式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人具体到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排污企业,从而使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更加明确。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化工经济技术信息》 2008年7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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