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又是有效控制犯罪总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还是全面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利的重要举措。我国应在坚持救济性与适度性相结合、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统一、公正性与效率性相协调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机构、拓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明确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的对象与条件、规范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程序等具体措施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