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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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完善中国的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程序性弊病。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有其历史延续性与历史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该程序所追求的价值决定了检察权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4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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