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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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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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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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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通知规定,各省(区、市)每平方水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
DOI
2d31qwn849/583967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土地》
2008年1期
关键词
耕地占用税
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问题
纳税义务
财政部
分类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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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上海土地
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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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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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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