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本应由地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却转由国税征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从地税自身原因分析,我们感到,除我们个别税管员未吃透财税[2006]1号文件精神及国税发[103]号文件,另一个原因就是忽略了新办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了新办企业的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非货币资金的比例,而忽视了注册后以及企业实际资本运营的情况。也即,地税人员如果注重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紧盯企业资本运营及扩张的过程,就会查找出企业符合“103号”文件所描述的特征,进而巩固地税所得税税基。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