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地方立法与检察工作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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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机关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各级国家检察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对地方立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表述。实践中,除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以及少量文字反映两机关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外,对两机关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没有任何染指,理论界也很少探讨和挖掘两者的其他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检察调研》 2007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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