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发布之前,我国原有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和《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虽然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如何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没有进行举例说明,
出版日期
200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