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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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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成功实验
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成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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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组合竞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DOI
54yy1z6x40/558204
作者
辛秋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2007年8期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组合竞选制
村委会
实验
“组合竞选”
村民直接选举
分类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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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200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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