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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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既有可能性,又有必然性。滞后的立法只会使原本可以正常发挥的市场,因缺乏法律的扶持而失去发展的有利时机。因此,必须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宏观上必须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对境外对冲基金的防御对策,并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该在解决有关对冲基金监管的难点问题的前提下,从对冲基金的成立、运作、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设计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
作者 李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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