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作为弱势群体的三期女工,其劳动权益一直以来为劳动法重点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有对三期女工权益保障做出规定,可以说立法给予了三期女工相当大的权利。暂且不谈这只是表面看上去较完善,实际中依然存在着难以操作的窘况。单从解雇这一方面来说,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通常的做法是交给企业,企业通过在章程中以列举式的方式来对其做出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滥用权力,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三期女工的权利。因此本文从扩大制定主体;考勤、履职、安全以及道德四点的认定依据;从公司到工会再最后送达劳动者的认定程序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从而更好的保障三期女工的合法权益。
出版日期
2021年07月0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