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归后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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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同样在1999年回归后得以基本保留自己原有的法律制度。当然中国内地本来就有一套自己完整的法律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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