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期限”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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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关于“三日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听证程序,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这一期限延伸到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过程中,扩大“三日期限”的适用范围,无疑是对行政处罚效率和客货运输效率的挑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7年6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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