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腐败犯罪立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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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腐败犯罪立法上体现出犯罪圈宽泛、刑事责任规定妥当及立法技术科学与成熟等特点。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对腐败犯罪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有明显的“不严而厉”的倾向,没有起到很好的预防与遏制犯罪的效果——立法思想和立法结果都存在非理性的成分,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克服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我国腐败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都有必要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