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货后索赔时 消费者须证明自己没有“调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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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我前不久在某商场买了一双名牌皮鞋。商场出具的发票就皮鞋的牌子、产地、型号、尺码、价款等作了详细记载。我使用—段时间后,该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检验,该鞋系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消费者权盖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双倍赔偿皮鞋款共872元,商场却以我将皮鞋“调包”了,故意敲诈为由拒绝。请问: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索赔时.是否必须证明没有对商品“调包”?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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