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于2006年12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见诸媒体时,往往被媒体有意无意地省略掉许多内容,特别被省略掉的往往是在公告中被点名曝光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的大名。今后,这种“省略”将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最新实施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新规定。据了解,该制度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