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婚姻法规及其相关犯罪探讨——以“亲民官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妻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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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自由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亦须遵守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及旁系三代以内血亲结婚。在中国古代,婚姻自由受到的限制就更多了,“同姓不婚”即是对婚姻自由限制的明证。而明代的官员受到的限制更多一些,其除了要遵守一般婚姻禁令外,还有一项特殊的婚姻限制:亲民官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妻妾”。意思就是地方官员不能和属下以及治理地方的女子成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触犯了刑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从明代具体法律规定及“明实录”中记载的相关案例人手,对这一特殊历史现象进行探讨。
作者 张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6年4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