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2018年 7月 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这是长生生物自 2017年 11月份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后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质量问题。疫苗关乎国计民生,企业为了短期经济效益而突破底线,引起社会的信任危机和人们的恐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单纯的企业问题,还是社会性问题,企业不能将“利润至上,赚钱第一”作为绝对的圣经,否则最终不仅不利己,还害人害己。本文从法律的人性基础之利己与利他的角度出发,以“假疫苗”事件为例,论述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期企业社会责任达到利己与利他的平衡。
出版日期
2020年07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