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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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位阶的效力,这种位阶效力要归功于正当化事由的纳入,而我国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之间没有位阶关系。我国的正当化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而我国的犯罪构成又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构成,这不仅引起逻辑上的矛盾,还造成实践上对正当化事由的忽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因此,笔者建议将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正当化事由纳入到构成要件之中,使得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位阶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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