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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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法学》 2004年3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