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讲解 (之五)——第五讲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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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