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井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