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一般都要制订一个计划,执法检查内容是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个计划通常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其中如何确定检查的内容,是制订执法检查计划的核心问题,涉及确定的主体和确定的程序。目前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主体,各级人大常委会怀包括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另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相应的确定程序是,主体为人大常委会的,将执法检查内容列入常委会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的内容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内容也一并列入),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发文,主任会议在其后才研究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主体为主任会议的,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拟订执法检查计划时,将执法检查内容一并列入,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然后再由执法检查组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