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缅甸联邦政府内阁2005年7月14日举行的第26/2005次会议批准,缅甸劳动部部长吴当于2005年7月21日签发了劳动部2005年第1号通知,对《劳工补偿法案》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如下:(1)修改了关于“劳工人员”一词的的定义,除体力工人之外,月薪超过4万缅币的其他劳动人员也不包括在内;(2)依据第4节第1条的A(i)和(ii)条款,因受伤导致死亡的,补偿金额最低为15万缅币,最高可达45万缅币;(3)依据第4节第1条的B(i)和(ii)条款,因受伤导致永久性瘫痪的,补偿金额最低为20万缅币,最高可达60万缅币;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