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